“軟妨害”手段五花八門
日常生活中公眾對一些行為似乎習以為常,如“中國式過馬路”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、開車不系安全帶。“這些違法行為與道德觀聯系不那么緊密,因此社會容忍度相對較高,違法者也不以為疚。這種氛圍不利于交通參與者對自身行為的約束。”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政委于淼說。
“盡管道交法對這方面的問題已有相應規(guī)定,但實踐中似乎根本沒有可操作性,‘法不責眾’的心理驅使人們無視規(guī)則,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。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說。
交警們在執(zhí)法中無奈的除了普遍違法行為還有“軟妨害”。“違法行為人采用暴力、威脅以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交警執(zhí)法,導致交警的執(zhí)法行為受到妨害甚至無法進行。其手段也是五花八門,如拒不開車門、拒不出示駕駛證、棄車逃避酒駕檢查等。”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東根說,“由于法律沒有規(guī)定交通參與人接受交警檢查、執(zhí)法時的行為規(guī)范,交警在面對嚴重‘軟妨害’時,只能進行治安處罰。長此以往,交警執(zhí)法的權威性會受到挑戰(zhàn),導致更多的人去效仿。”
“違法成本過低和交警執(zhí)法威懾力不足就會造成法不足戒的問題。”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說,“醉駕入刑”之所以能有顯著效果,在于有嚴格法律責任追究,因此對行人、駕駛人最好的法制教育是執(zhí)法人員嚴格執(zhí)法、陽光執(zhí)法、公正執(zhí)法、說理執(zhí)法。
電動自行車“輕摩化”
道交法實施10年,再遇新問題,比如電動車的定性問題,這也成為研討會上討論的熱點。與會交管部門負責人表示,近年來,電動自行車事故快速增多,而對于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、老年人代步車等定性問題卻遲遲沒有結論。加之生產、流通領域缺乏有效監(jiān)管,一些超標準的電動車“輕摩化”已成事實。
“治理電動車問題,如果僅靠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入戶、路面‘把關’,勢必形成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,迫切需要完善這些重點環(huán)節(jié)的法律法規(guī),明確電動車的性質、管理措施和處罰規(guī)定,真正做到有法可依。”安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王革說。
“能否保證道路交通的公正、秩序、安全和效率,關鍵在于人——行路人和管理人。全社會應樹立預防為主的理念,從幼兒園開始加大對全民的宣傳教育。同時要保證交警有法可依并維護其執(zhí)法權威。”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校長程琳說。
(編輯:馬麗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