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9日發(fā)布《關于新能源汽車不受機動車尾號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通告》稱,自2016年1月1日起,該市核發(fā)號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受機動車尾號限行管理措施限制。
公告透露,為貫徹落實2015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,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,自2016年1月1日起,天津市號牌新能源汽車不受2015年1月8日發(fā)布的《天津市公安局關于繼續(xù)實施機動車尾號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》中有關該市機動車尾號限行等管理措施的限制。
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出,天津市核發(fā)號牌的純電動輕型、微型廂式貨運機動車和純電動輕型、微型封閉式貨運機動車不受外環(huán)線以內道路每日7時至22時貨運機動車限行措施限制,不受外環(huán)線上每日7時至19時貨運機動車限行措施限制。
(編輯:馬麗麗)